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的工作通知范文合集

时间:2024-05-25 15:40:25
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的工作通知范文合集

篇1: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的工作通知

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

春季造林时节已至,为抢抓时机,全面开展退耕还林项目各种工作,抢抓时间组织春季造林,保证按时完成配套荒山荒地造林与封山育林工程建设任务,保证今年到期坡耕地退耕还林顺利通过市级复查与国家阶段验收。为此,现将及时开展退耕还林项目建设的相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升认识,高度重视。退耕还林项目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民心”项目与“德政”项目,也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生态建设项目,历来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必须以高度的职责感与使命感,以对党与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来认识与开展工程建设有关工作,当好调研与汇报,特别是向分管领导与党政主要领导当好汇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做好决策参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

二、精心组织,仔细实施。各乡镇街道必须仔细组织人力、物力,搞好工作方案,开展造林与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一是对年度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立即开展迹地清理、整地打窝与苗木栽植工作;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地块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置换,苗木成活率与保存率低的立即补植,程序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调整,项目建设资料不全与不规范的立即补充完善与规范;对已完成造林任务而未自查上报验收的,及时开展自查与完善资料,上报申请验收。二是2011年度配套封山育林建设工程,立即开展封育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开展补植补造、人工增进整地等育林措施,落实管护人员与管护措施,保证封育成果与工程建设成效。三是对坡耕地退耕还林全面进行成效清理,特别是今年到期的xxx年度生态林部分,必须逐小班进行自查与清理,对面积不足或有损毁的及时补足符合条件的面积;对成效较差的立即开展补植补造,保证造林成活率与保存率;对因项目征占用的要及时落实地块进行置换,并上报区退耕办审批。

三、及时启动,按时完成。各乡镇街道必须快速启动工程建设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种项目建设任务。凡是涉及造林与开展育林措施的工作,必须在xx月底全面完成;封育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整改等工作必须在xx月底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设完工后要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开展自查工作,并将工程建设的过程材料装订成册,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林业局申请验收。

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与仔细实施,凡是上级部门验收不合格,到期退耕还林复查与核查不过关,其后果与职责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并在年度退耕还林工作考核中进行通报。凡是影响全区退耕还林工作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与直接职责人员的职责。

篇2: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的工作通知

为认真抓好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和工程质量整改工作,圆满完成年退耕还林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补助资金发放

(一)发放途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通过临澧县乡镇财税信息化络打卡发放,由农户到信用社单户结算。

(二)发放程序。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发放:

1、造册公示。由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造好到户资金台帐和补助花名册,并公示到组,公示期不少于7天。

2、验收把关。由乡镇政府牵头,林业站逐小班验收,县林业部门抽查。凡退耕还林成活率达到xx以上、面积保存率达xx、无高杆间作、已进行了抚育管护的合格面积,签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通知单至退耕户。年前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进行整改后,年后组织复查验收。

3、资金兑付。县财政部门在数据录入完成后,及时将资金打入信用社兑付专户,退耕户凭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到信用社进行结算,领取补助资金。

(三)时间要求。年前质量验收和造册公示在年xx月底前完成,复查验收年xx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年前合格批在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年后复查批在xx年xx月xx日前完成;资金发放年前合格批于xx年xx月xx日前启动,年后复查批于xx年xx月xx日前启动。

二、全面抓好工程质量整改

1、抓好补植补造。为确保年后省检和国检时补植苗木萌芽成活,必须在年底前全面完成补植补造,不许年后临时补苗。

2、搞好管护抚育。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近期全面进行一次兜抚或带抚。

3、铲除高杆间作。尽快铲除油菜等高杆间作,做好迎省、国检准备。

4、巩固现有阵地。除国家重点工程等依法征占林地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造林小班位置。

三、明确工作责任和纪律

财政局要及时抓好资金调度和数据录入。林业局要严把工程质量关。信用社必须坚持以户为单位办理支取手续,严禁集体代领结算。乡镇政府要全面组织退耕还林工程质量验收和补助资金发放,确保合格的退耕面积及时足额得到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克扣补助资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违者,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县政府督查室将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和工程质量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全县通报。

篇3: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的工作通知

一、严格遵循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自主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引导,提供技术服务,严禁“一刀切”、强推强退。

(二)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鼓励发展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兼备的树种,鼓励发展特色优质经济林果。

(三)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在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上,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进度。

(四)坚持突出重点、规模实施。优先和重点安排自然灾害较多、生态区位重要的生态脆弱地区和偏远贫困的特殊困难地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整村推进、规模实施。

(五)坚持落实责任、依法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

二、严格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一)退耕范围

全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二)补助政策

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xx元,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区),第一年每亩补助xx元(含种苗造林费xx元),第三年每亩补助xx元,第五年每亩补助xx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xx元,分两次下达给工程县(区),第一年每亩补助xx元(含种苗种草费xx元),第三年每亩补助xx元。县级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种苗费补助。按退耕还林每亩xx元、退耕还草每亩xx元的标准,用于造林(种草)和补植的种苗费开支。实行县(区)内包干使用,节余部分必须用于造林(种草)补助和封育管护。具体标准及使用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2.现金补助。退耕还林每亩补助xx元,分三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xx元,第三年每亩补助xx元,第五年每亩补助xx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xx元,分两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xx元,第三年每亩补助xx元。

(三)配套政策

1.完善还林补偿政策。对符合公益林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分别纳入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未划入公益林的,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对补助期满且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2.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前提下,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鼓励在退耕地上间种牧草、豆类、中药材、菌类、森林蔬菜等植物,培育相关产业,增加退耕收入。

3.放活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4.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等资金,尽量支持精准扶贫,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巩固工程建设成果。

三、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

(一)加强工程计划管理

1.意愿申报。各县(区)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在政策宣传到户前提下,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耕还林申请,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登记并确认农户申请,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林业局、市农牧局。

2.计划下达。上级下达年度实施任务计划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县(区),各县(区)林业、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根据登记并确认的农户申请,下达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3.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区)林业、农业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深入农户实地调查,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备案。实施方案须达到作业设计深度,将工程任务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年度实施方案是工程建设和开展检查、验收、审计、稽查、监测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备案。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1.种苗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种苗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具备种苗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造林种草时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足的,鼓励选择优良的本地品种。未报经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同意,不得省外引种。良种供应单位应具备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各县(区)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种苗质量。种苗可以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

2.合同签订。各县(区)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退耕土地流转的,必须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由经营主体与土地承包人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协议。乡(镇)政府要及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同签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实施管理。各级林业、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指导,严把苗木、整地、栽植、管护关,大力推广先进的育苗、造林技术,切实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退耕农户做好整地、栽植、管护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任务和成效保存。

4.检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在第1、3、5年开展县级全面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第2、4年开展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其结果作为调控建设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依据。

5.确权颁证。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各县级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将退耕还林还草地统一纳入林地、草地资源管理。禁止在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6.档案管理。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及时收集工程建设形成的文字、表格、图片、影像等资料,归类建档、专门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政策兑现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政策兑现要严格遵循“先验收、再公示、后兑现”的程序,验收不合格的或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发放,直到整改合格或处理无异议为止。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种苗造林费的兑现方式,根据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直补资金通过“一折(卡)通”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四、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市政府将每年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各县(区)要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认真进行检查考核。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机构人员,确保工程建设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部门协作。林业、农业部门根据职能分别负责退耕还林和还草的组织实施、包括方案编制、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监测考核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协调和年度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国土基础资料数据提供、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核实、土地的调整变更,并协助林业、农业部门完成数据转换、图纸转绘、监测考核等;审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财政资金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数据衔接,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宣传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干部和退耕农户,引导群众正确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听取基层、退耕农户的意见,积极引导通过退耕还林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果巩固。

(四)保障工作经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涉及多个环节,有工程任务的县级财政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工作补助经费全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建设,不足部分分年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全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推进。

篇4: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的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自年全县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在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绩,总体效果明显,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清理整改。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11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项行动”实施意见》和市纪委《关于开展“解决侵占惠农资金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当前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查清受灾情况,及时补植补造

由于夏季连晴高温干旱,造成我县退耕还林不同程度受灾,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摸清受灾情况,抓住当前造林季节,及时进行补植造林,保证退耕还林质量。

二、加强管理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一)加强抚育管护工作。抚育管护是保证苗木成活、促进健康生长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订立管护目标,落实管护责任,积极引导、督促退耕农户做好抚育管护,保证退耕还林质量,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

(二)加强林下产业开发。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适时引导退耕户在不改变林种、主要树种和造成植被破坏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林下种养殖业,提高退耕户收益,增强退耕户管理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切实巩固好现有成果。

三、加强退耕大户清理整顿和管理工作

大户退耕是退耕还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力量,各乡镇(街道)必须加强对退耕大户的管理工作,要对现有大户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该整改的整改,该完善的完善,使大户退全规范化,促进大户退耕的示范效应、规模效益。

四、及时开展退耕还林自查验收工作

根据《市退耕还林验收办法》规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街道)每年要组织全面自查验收(包括已经通过国家阶段验收部分),验收内容包括退耕面积、苗木成活率(保存率)、生长状况、管护措施落实情况、退耕成效(有收益的要统计收益情况)等,要验收到户,乡镇(街道)不开展自查验收的,县级不得验收和兑现退耕还林补助。各乡镇(街道)务必在年12月25日前完成自查验收并向县林业局退耕办报送自查验收报告。

五、做好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清理和年直补兑现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对历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进行清理,特别是年至年大户代领中有无挤占、挪用、克扣、强行代扣乃至贪污等行为,如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年直补兑现仍采用兑现到退耕农户的方式,各乡镇(街道)要提前认真核对退耕农户的信息。做好兑现前的公示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将各村组的公示照片打印成a4纸质件或公示复印件交县林业局退耕办,无公示照片或公示复印件的将不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年直补兑现标准是:实施的所有面积和年的经济林面积按延长补助标准(即每亩xx元)兑现的生态林按正常补助标准(即每亩xx元)兑现。

六、做好迎接xxx年国家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

我县年实施xx年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xx亩,涉及乡xx个乡镇(街道),请上述单位抓紧做好整改完善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阶段验收。

篇5: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的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几年来,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工程区内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是正确的,效果是好的。但是退耕还林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后续产业没有形成,农村替代能源没有同步建设等。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关于“五个结合”(即把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舍饲等配套保障措施结合起来)的要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退耕还林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以实现生态改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为目标,把退耕还林工作与保障粮食安全、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退耕还林工作要坚持科学规划、完善政策、加强协调、突出重点、巩固成果、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近期要在继续推进重点区域退耕还林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到认真搞好“五个结合”,解决好农民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上来。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确保退耕农户口粮基本自给;继续搞好以沼气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有效保护林草植被;积极推进生态移民,改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后续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继续推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扩大林草保护面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切实做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五个结合”保障措施的落实工作。把工程建设重点放在北方干旱半干旱沙化地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区、南方岩溶石漠化集中区、长江中上游地区、青藏高寒江河源区、京津风沙源区等六大区域,兼顾其他地区。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一)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高标准基本口粮田。确保退耕农户在钱粮补助到期后口粮能够自给,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西部地区尤其要切实提高粮食自给能力,减少边远山区粮食长距离调运。各地要认真搞好规划,进一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要逐乡、逐村、逐户地摸清情况,制定加强退耕农户口粮田建设计划。原则上保证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耕地不少于xx公顷(xx亩)、西北地区人均耕地在xx公顷(xx亩)以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引导和帮助退耕农户创造新的增收门路,使他们有购买口粮所需的收入。

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好各项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可用于农田基本建设的资金,以及安排在退耕还林重点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要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主要用于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和坡改梯改造工程建设。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只要有条件与退耕还林结合的,就要做到统筹使用。要研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区域性商品粮生产基地。退耕还林重点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有关投资计划,搞好项目衔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继续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保护林草植被。要从实际出发,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薪炭林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小风电、小光电。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重点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具备发展沼气条件的退耕还林地区,应继续优先安排建设投资。配合普及节柴灶,结合荒山荒地造林,营造部分薪炭林,多渠道满足农村生活能源的基本需求。

(三)积极推进生态移民,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要结合退耕还林,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对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国家要给予重点支持,实行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对西部地区生存条件最恶劣和生态条件最薄弱地区,国家继续优先安排生态移民投资。各地要积极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努力实现移民脱贫和生态保护的目标。

(四)加强后续产业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坚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特色农业,积极发展林竹产业、中药材产业、观光旅游业等。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支持农业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

要多渠道增加对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中央可适当给予投资补助。国家开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支持后续产业发展,扩大贷款规模。在退耕还林重点地区安排的扶贫贴息贷款,要加大对后续产业的扶持力度。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工商企业参与后续产业开发,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五)加大封山禁牧和舍饲圈养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继续总结推广各地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经验,解决好饲草料基地灌溉设施建设,逐步改变传统放牧方式,尽快在退耕还林工程区全面实现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各地要通过典型示范、资金扶持等方式,大力普及舍饲圈养,壮大畜牧产业,增加农民收入。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畜种结构,大力推行科学饲养管理,搞好繁育技术应用和疫病防治工作,推进畜牧业向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足额兑现到户,取信于民。搞好粮食调运,方便退耕户购粮。退耕还林所造林木,按有关政策规定被确认为公益林的,在钱粮补助期满后逐步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范围;属于商品林的,允许农民依法合理采伐。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综合协调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落实省级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及“五个结合”保障措施负总责的制度。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逐级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摸清底数,制订落实方案,分类指导,狠抓落实,逐村、逐户地解决问题,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二)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主任办公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退耕还林和“五个结合”配套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研究建立部门间的情况通报制度和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退耕还林的总体要求各负其责。在下达相关项目计划时要相互通报,协同配合,同步实施。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要做好退耕还林政策的研究、协调和落实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造林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尤其要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必须在政策兑现前在村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后期管理,搞好补植补造,组织退耕农户搞好抚育管护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退耕还林的质量和成效。各级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毁林毁草和复垦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退耕还林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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